民办高校指的是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其办学层次分专科和本科。
基本简介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
独立学院与大学内部下属二级学院的重要区别还在于其完全的民办性,独立学院由于其独立性,其经费来源不是来自国家拨款而是由学院的举办方通过各种方式筹集得到,在经费、学费和其他一些相关的管理上也都是按照民办高校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上是两者的区别;在前几年,很多人一直把独立学院的办学性质定为公办,或者将其定性为公办民助的“混合型”。但2008年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6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则明确规定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
发展历史
中国民办高校已经有30年历史。在校学生数量已经超过280万人,截至2007年5月,中国已有295所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民办高校。同时,民办高校已经不再是10年、20年前的“三无”(无资金、无师资、无校舍)状态,而是越来越注重校园文化建设,提高育人质量。与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更注重自身办学特色,尊重学生的兴趣爱好。
参与2012年研究生招生的院校中将首次出现民办高校。北京城市学院在内的5所民办高校已通过教育部审批,正式获得研究生招生资格。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办高校首次获得研究生教育资格,此举标志着民办高校学历培养层次进一步提升,打破了过去研究生招生由公办高校、科研院所独家垄断的局面。
面临问题
现有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生源减少导致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生存压力骤增。对绝大 多数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而言,学费收入是办学经费的主要或全部来源,充足的生源是其生存的基础。21世纪初,我国高中毕业生人数出现下降趋势,高校之间的生源竞争趋于激烈,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生源减少的问题已明显显现,这对其生存带来巨大压力。
2.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投入不足。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在教学经费上投入不足。不少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及教学实训条件急需补充和更新。同时,学校领导、管理者在教学上投入的精力不足。
3.教师队伍建设滞后成为制约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发展的瓶颈。多数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师队伍专职教师少,兼职教师比例过高。少数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已逐步建立起自有的师资队伍,多数学校仍实行专兼结合,兼职为主的教师聘用制度。
学校分类
民办高校,包含独立设置的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和其他普通高校的民办二级学院。
办学资质
1、具有颁发本科文凭的院校
2、具有颁发专科文凭的院校
3、普通民办大学的自考班
4、其他形式民办学校,如函授、中外合作办学、短期培训、职业培训等。
学校名单
民办本科
中外合作办学
民办专科
教育形式
A、普通高等教育;B、高等职业教育;C、高考教育学历文凭考试;D、高等教育自学考试;E、高等教育职业资格考试;F、与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A、B类教育由学生所在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本专科,属国民教育系列);
C类教育由学生所在学校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学生所在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学校联合盖章,由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
D类教育由学生所在学校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所报专业的主考院校联合盖章,由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
E类教育由学生所在的省级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或根据其授权,向学生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F类教育由有关部门批准的民办高校与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境内学生可以获得境外教育机构的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与境外教育机构实行学分互相承认的合作形式,学生在境外教育机构学习期满,由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相应的毕业或学业证书。
证书性质
证书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随着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和深入,该证书的使用价值会越来越高,使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学员毕业后,证书可在本校面向全国的网站上进行电子注册,以供用人单位及毕业生查验毕业证的真伪,毕业生有完整的毕业档案、成绩单及毕业论文鉴定等。脱产、业余、函授;学制2-3年,修完全部学分即可毕业。
提前毕业:学员修完报考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合格,颁发本院专、本科层次学历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可补考。学员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必须修完所报专业的全部课程并考试合格,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获得毕业证书。
高校数量
截至2021年03月05日,全国独立设置民办普通高校500所(含中外合作办学11所)。
2015年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高校465所,比上年增加17所;招生172.96万人,比上年增加12.77万人;在校生587.15万人,比上年增加29.63万人。其中,硕士研究生在校生408人,本科在校生374.83万人,高职(专科)在校生212.28万人;另有自考助学班学生、预科生、进修及培训学生31.73万人。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799所,各类注册学生88.30万人。(注:统计数据均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政策引导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教发〔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民间资金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
(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二)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
(三)完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机制。
二、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
(七)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三、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八)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制度。
(九)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
(十)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十一)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
(十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
(十三)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
(十四)完善民办学校税费政策。
(十五)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建设。
四、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十六)健全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十七)健全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十八)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各地要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制订工作预案。学校主管部门应关注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运行情况,对举办者非法干预学校运行、管理,抽逃出资,挪用学校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监管,对可能影响所举办学校的重大事件及时了解、快速预警,督促学校规避风险、平稳运行。
(十九)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
五、健全民办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
(二十)将民办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
(二十一)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
(二十二)提高民办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回答提问
教育部成立民办教育办公室清理各项歧视性政策
国务院在人民大会堂就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说,民办教育是我们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快速发展,到2010年全国有民办学校近12万所,占全国学校数的22%。在校生3400万左右,占在校生总数13.1%。其中幼儿园最多,占47%,其次是高等院校,占20.9%,义务教育阶段少一些。民办教育为我们国家教育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主要是三个方面,扩大了教育资源,优化了教育结构,促进了教育改革。
“但应当看到,由于我们国家民办教育真正的恢复和兴起时间还不长,我们对民办教育发展的规律特点的认识还不够深刻,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还不健全,已有的法规政策也有不少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思路就是要把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作为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把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袁贵仁表示,教育部成立了民办教育办公室,充实了管理服务的力量,加强了民办教育全国调研,梳理了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因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涉及到许多部门,我们正在会同多部门,起草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筹备召开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对新时期民办教育发展作出新的部署。
参考资料 >
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21-08-31
2014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