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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投保时间

施工保险包括哪些内容是什么

工程保险工具书(收藏)|全面梳理工程保险分类和概念释义

一般而言,传统的工程保险仅指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但随着现代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各项新技术新管理模式不断创新,工程风险因素也日益复杂,为满足相关建设活动主体日益强烈的风险保障需求,各类场景化、细分化的工程险种快速发展。这里主要就目前国内各类工程险种的分类和概念进行梳理解读。

工程质量保险

狭义的工程质量保险,指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国外称IDI),是由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由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予以赔偿、维修或重置的保险。

广义的工程质量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对工程质量损坏予以赔偿、维修或重置的保险。工程质量保险包括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工程参建主体职业责任保险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保险。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保险承保的是投保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免除投保人依法须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工程保证保险

工程保证保险,是一种以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行为为标的的合同保证保险。具体而言,由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保费,当投保人因作为抑或不作为导致未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人具有对投保人的追偿权利。

目前,国内工程保证保险市场主要包括: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和业主支付保证保险。部分区域也在积极推进差额履约保证保险等创新工程保证险种。

投标保证保险

投标保证保险,是指在建设工程领域或政府采购领域,由保险公司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包括投标相应业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投标义务的保险。一旦投标人未履行投标义务导致招标人产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向招标人承担代偿责任。

履约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承包人(包括承包相应业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保险。一旦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发包人产生损失,保险公司向发包人承担代偿责任。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项目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约定,履行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的保险。一旦承包人未履行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导致发包人产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向发包人承担代偿责任。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或人社)主管部门提供的保证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保险。一旦承包人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导致农民工工资收入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代偿责任。

业主支付保证保险

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又称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向项目承包人提供的,保证项目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保险。一旦项目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由保险公司代为偿付,而后保险公司可依法向投保人进行追偿。

预付款保证保险

预付款保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向项目发包人提供的,保证项目承包人将发包人支付的工程预付款用于项目建设的保险。一旦投保人违反合同约定,将预付款挪作他用,则由保险公司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事后保险公司可向承包人进行追偿。

差额保证保险

差额保证保险,是指债务人(施工单位)委托保险公司向债权人(业主)保证债务人将按照其投标价履行合同的保证保险。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其所承包的工程不能按其投标价履行完成,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业主进行追偿。

安全生产保险

安全生产保险主要分为: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补充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即建工意外险,是指建设工程相关人员在建设施工区域内施工、检查工作等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等安全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支出医疗费用、伤残保证金、死亡保证金赔付的安全生产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多数国家雇主责任险的特点是:伤害损失由雇主负担,而不以雇主是否有过失为前提;赔付金额不基于实际损失,而是依据实际需要;对伤残亡的赔付以年金形式代替一次性抚恤金;法律强制雇主对雇员可能遭受的伤害投保,不因雇主破产或停业而受影响。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疏忽过失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其雇员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第三者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补充工伤保险

补充工伤保险,是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障机构投保,进一步提高职工工伤补偿待遇,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补充性商业保险。

不同于目前安全生产保险市场上的其他商业险种(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安责险),“补充工伤保险”带有较强的工伤保险保障色彩与保障特点,可以看作是工伤保险的“附加险”或“衍生补充险种”。

工程一切险

“工程一切险”主要分为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简称建工险,是集财产损失险与责任险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在整个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通常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简称安工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姊妹险种,适用于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包括电气、通风、给排水以及设备安装等工作内容)。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在整个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通常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比较: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标的风险从开工后逐步提高,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一开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承担着全部货价的风险,风险比较集中。在机器安装好后,试车、考核带来的危险以及在试车过程中发生的机器损坏的危险是相当大的,这些危险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是没有的。

在一般情况下,自然灾害造成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的损坏可能性比较大,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多数是建筑物内的安装和设备,受自然灾害损坏的可能性较小,受人为事故损害的可能性较大。

安装工程在交接前必须经过试车考核,而在试车期间,任何潜在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损失,损失率要占安装工期内的总损失的一半以上。由于风险集中,试车期的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占整个工期保费的三分之一,而且已旧机器设备不承担赔付责任。

职业责任险

工程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建设工程中各相关建设活动主体(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主等)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体而言,当相关建设活动主体因疏忽行为或过失行为导致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相应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因责任主体不同,可分为勘察责任保险、设计责任保险、施工责任保险、监理责任保险。

勘察责任保险

勘察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完成勘察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建设工程,由于被保险人勘察工作中的过失,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期限内,由建设单位向被保险人首次提出索赔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约定负责赔偿。

设计责任保险

设计责任保险,是指以建设工程设计人因设计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或费用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它是我国开办最早的职业保险险种之一。

施工责任保险

施工责任保险,是指以施工单位或个人因施工上的疏忽、过失、失职,而引发工程在施工阶段或使用阶段的质量安全事故或问题,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

监理责任保险

监理责任保险,是以监理职业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它承保监理人在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监理义务过程中,由于疏忽行为、错误或失职而造成委托人或依赖于这种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依法应当由监理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相关保险

除了上述建设工程险种,建设工程还涉及以下相关险种:

延迟完工保险

延迟完工保险(Delay in Start Up,简称DSU),又称延迟开业利润损失保险、延迟启动保险,是国际建设工程领域通用的工程险种之一。DSU保险主要承保由于施工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因素导致建设施工受阻、项目延迟完工,进而造成业主预期利润、银行贷款利息以及弥补固定费用的间接经济损失。

建筑特种设备责任险

建筑特种设备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搬运车等。

建筑特种设备责任险也称建筑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险,是指投保人所有或使用特种设备时,因被保险人的疏忽和意外引发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利益损失,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的一种保险。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性机械设备保险,其主险责任同财产综合险承保责任相似,附加险包括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碰撞倾覆、自燃和盗抢保险。

在保险责任范围上,满足工程机械设备面对的主要风险因素。尤其,其保险标的并不像其他险种限定“特种设备”;其保险责任范围,也不只局限于机械自身损失或第三者责任损失赔偿,是较为综合的工程机械设备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按照运输方式可分为直运货物运输保险、联运货物运输保险、集装箱运输保险。按照运输工具可分为水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物业管理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保险费,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因管理或从事管理的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附加险通常包括游泳场所附加险、停车场责任附加险、电梯责任附加险等。

巨灾保险

巨灾保险,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由保险人进行补偿的保险。

从保险属性上,工程保险属于财险范畴。但由于工程保险针对的是具有规模宏大、技术复杂、造价昂贵和风险期限较长特点的现代工程,其风险从根本上有别于普通财产保险标的的风险。所以,工程保险是在传统财产保险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设计风险保障方案,并逐步发展形成自己独立的体系。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什么保险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保什么?重点条款详细解读-工保网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

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替代形式,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履行维修义务为保险标的,因此也叫做保修保证保险: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若发现工程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合同规定不符,而承包方由于自身原因不履行施工质量缺陷修复义务时,则由保险公司负责进行赔偿或维修以承担代偿责任。当然,保险公司赔偿或维修后,可依据质量责任依法向承包商进行追偿。

近年来,这一险种逐渐获得了监管和政策支持:2015年起,原保监会陆续批复了多家财险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条款及费率;同样也是2015年,云南省率先在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15家子公司中开展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质量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梳理各方披露的质量保证保险条款,我们可以得到对于该险种更为全面的理解。

保险主体

根据保险条款,真实、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分别是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强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即要求承包人具有与工程项目相应的施工承包资质,以及未发生工程违约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具体而言,这一前提对应着因基础合同失效而出现的免责情形↓↓↓

保险期限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合同约定的工程缺陷责任期,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

这里的关键概念是缺陷责任期。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此在工程缺陷保证期开始之前的10个工作日内,投保人需完成投保申请。

保险责任

一旦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则工程缺陷责任期开始,保险责任同时开始。直至缺陷责任期终止的保险期限内,当施工企业由于自身原因未履行施工质量缺陷修复义务时,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触发保险理赔。保险人会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关键概念一是质量缺陷。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如↓↓↓

另一个关键概念是缺陷修复义务。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也就是说,因工程质量有缺陷而产生的工程本身的损失,以及由此引发的被保险人收回、更换或修理的费用(↓↓↓),由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承担。

此外,保险情形之外的免责情形,以及经济损失之外的其他损失,皆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而针对重复投保的情况,保险人也有权按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具体而言,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将依据建设施工合同而定,再乘以差别化费率即为保费数额。

差别化费率是工程保证保险的专有特征,体现了保险的市场调节功能。具体到质量保证保险中,保险公司将结合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所公布的行业主体信用信息,以及投保人的财务状况、运营能力、项目经验等,对工程承包方实施差别化费率。

保险理赔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普遍实行绝对免赔: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这意味着,在保险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需自担一定的损失金额,保险人仅对超过绝对免赔额的部分给予赔偿。一旦保险损失达到绝对免赔额度,被保险人即可依据索赔程序进行理赔↓↓↓

为保证理赔权益,被保险人还应注意控制事故责任↓↓↓

另外,在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这一主险后,承包方还可以根据需求投保相关附加险,如附加保温、防水工程保险,附加门、窗工程保险,附加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险,附加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保险,附加装修工程保险等——保险公司以及背后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的加入,也必将为建设工程撑起更有力的质量保护伞。

▎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建筑工程保证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建筑工程第三方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人员(业主和承包人雇员除外)的死亡或伤残所负责任进行的保险。

目前在我国还没有明确规定由谁购买保险的规定。可由发包方与施工方协商。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一切险”由发包方投保;“建筑工程第三方责任险”由施工方投保。

工程保险险种包括: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

一、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是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

2、是工程承包人,即负责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它又可以分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

3、是技术顾问,即由工程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顾问等。

二、安装工程保险有如下特点:

1、以安装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其中亦可包括附属建筑项目。

2、安装工程的风险分布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3、承保风险主要是人为风险,并显具技术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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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险idi是责任保险还是保证保险

广州推行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IDI、安责险必须投保!-工保网

在2017年《广州市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方案》的基础上,广州市将此前的简易低风险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扩展为小型低风险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旨在构建更加有效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工程质量安全保险,是一种转移在工程建设和使用期间由可能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引起的经济责任的“一揽子”保险。依据《方案》,它由能够转移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的一系列保险产品组成,包括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两大必选险种,以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险(法人、自然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五大可选险种。

作为有效转移工程质量风险和施工安全风险的市场化方式,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历了一系列演变和创新,也被实践证明是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一环。

1、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演变

我国早在1979年便将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引入了施工行业,后自1997年开始试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并以监理责任保险为先推行职业责任险。在2004年试行工程质量保险后,2005年原建设部《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纳入工程质量保险范畴统一推进,由此我国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初具雏形。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催生了安责险,此后安责险开始作为安全生产保险开始在工程建设领域发挥保障作用。至2010年住建部首次于《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中提出“建设单位要逐步推进质量安全保险机制”,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也开始起步。

而面对这些非强制性的商业险种,尽管有关文件和相关示范文本对投保人、保险费做出了一定规定,此前建筑业在推进工程质量安全保险时都颇为“步履蹒跚”。直至近年来,随着上海、北京、广东率先强制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海南、四川、湖北等地强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才稳步落地。此次广州市也延用了“政府推动”思路,通过推行小型低风险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2、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创新应用

而以工程质量安全保险代替监理实施施工过程监管,在国内尚属首次。

此前,雄安新区“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以及北京市“建设单位在可不聘用工程监理的项目中可通过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都旨在以工程质量保险代替工程监理。而广州以工程质量安全保险代替工程监理,一方面将监理职能化整为零,推动监理制度平稳过渡;另一方面意在发挥工程质量安全保险的综合作用,创新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围绕质量管控和安全管控,《方案》明确保险公司应委托风险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技术检查工作:保险公司在正式办理施工许可前出具的保单,以及风险管理机构在施工过程中汇总的风控检查数据、在工程完工后编制的《质量安全风险最终检查报告》,都将受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查验。

围绕监理的法律责任和进度管控、现金流管控等其他内容,《方案》则明确建设单位可安排委托的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实施内部监理,承担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理用表、施工方案、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整改回复确认、验收等涉及原由监理单位填写、签字、盖章的资料及手续。因此,广州市首创的小型低风险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既精简了建设环节,又强化了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监管,实际上创建了更加有效的风险管控机制。

3、工程质量安全保险意义深远

工程质量安全保险是涉及人身险、财产险、责任险、保证险等的综合性险种,保险期间覆盖工程建造过程和使用过程,保险责任也涵盖质量安全隐患和事故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其他经济赔偿责任。

不同于此前相对独立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和安全生产保险制度,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旨在将强制投保型险种和自愿投保型险种“打包”推行,而后统一保险方案、统一理赔服务,由保险公司为工程建设全过程提供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保险服务。这将有效解决住建部门、安监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的交叉监管问题,也能够集合多家保险公司之力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不同于此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保险公司协同分工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旨在确立以质量安全保险为核心的风险控制和风险转移机制,即由保险公司统筹,建设、施工单位配合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共同开展风险管理工作。这将充分利用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以市场化手段完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广州市首创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代替监理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此前《广州市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方案》已在广州市培育起工程质量保险市场;近日国常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中“国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表述,也为制度推行注入了信心。期待质量安全保险制度早日在广州落地,有力促进建筑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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