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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中国以化工生产为主业的有限公司) - 简单百科
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
来源:互联网

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嘉宜公司”)是一家以从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为主的企业,成立于2007年4月5日,位于盐城市响水县,其法定代表人为陶在明,经营范围包括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产副产品硫酸在厂区范围内销售等。

公司曾存在多项安全管理漏洞及环保违法违规行为,2016至2018年累计被盐城当地环保部门罚款超百万元。2019年3月21日,天嘉宜公司发生特别重大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最终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事故系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自燃引发。事故后,公安机关对44人采取强制措施,相关部门对公司及责任人员作出吊销证照、罚款等处罚。2020年11月30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响水县射阳县、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发展历程

2007年4月5日,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嘉宜公司”)在响水县行政审批局,注册资本9000万元,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位于响水县陈家港镇化工集中区,其法定代表人为陶在明。

2018年4月,天嘉宜公司因所在的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环境污染问题被中国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节目曝光,江苏省原环保厅建议响水县政府对整个园区责令停产整治;9月,响水县组织11个部门对停产企业进行复产验收,天嘉宜公司通过验收后陆续复产。截至2018年,公司参保人数170人。

2019年3月21日,天嘉宜公司发生特别重大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事故后,该公司于12月27日被吊销证照。

经营范围

间羟基苯甲酸苯甲醚、对叔丁基氯苯氯代叔丁烷、KSS、间苯二胺、1,2-苯二胺、对苯二胺、1000t/a三羟甲基氨基甲烷、500t/a均三甲基苯胺、100t/a2,5-N,N-二甲基苯胺、300t/a3,4-二氨基甲苯、300t/a间二甲氨基苯甲酸、200t/aMo,500t/a对甲苯胺、80t/a3,5-二羟基苯甲酸、30400t/a1,3-二硝基苯制造并在厂区范围内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副产品(不对外销售):盐酸亚硫酸钠(以上范围凭许可手续经营);自产副产品硫酸在厂区范围内销售;化工设备、化工产品(农药和危险品除外)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结构

股东信息

截至2019年12月27日,参考资料:

高层管理

截至2019年12月27日,参考资料:

相关事件

多次处罚整改

2016年7月15日,天嘉宜公司因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以及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两次被响水县环保局处以罚款;2017年6月7日,被盐城环保局罚款28万元;2017年9月30日,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被响水县环保局处罚;2018年5月24日,因采取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以及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两次被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分别罚款53万元和48万元。

2018年1月14日至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督导组对江苏省5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现场检查18家化工企业,共发现208项安全隐患问题,其中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存在13项问题。督导组要求相关部门于2018年3月15日前将有关执法处罚及整改落实情况和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举措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该公司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仪表特殊作业人员仅1人取证,无法满足安全生产实际需求;生产装置操作规程不完善且未建立巡回检查制度;硝化装置设置联锁后未及时修订变更操作规程;部分二硝化釜的DCS和SIS压力变送器共用一个压力取压点;构成二级重大危险源的苯罐区、甲醇罐区未设置罐根部紧急切断阀;部分二硝化釜补充氢管线切断阀走副线,联锁未投用;机柜间和监控室违规设置在硝化厂房内;部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公司实际生产情况不匹配;现场管理不到位,跑冒滴漏现象较多且安全警示标识不足;动火作业管理不规范;苯、甲醇装卸现场未制定防泄漏应急处置措施且现场洗眼器损坏碘化钠;现场受访操作员工不清楚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设置情况及报警后的应急处置措施,硝化车间可燃气体报警仪无现场光报警功能等。

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

主词条:“3·21”江苏响水化工企业爆炸事故

事故经过

2019年3月21日14时45分35秒,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房顶中部冒出淡白烟,随即出现明火且火势迅速扩大,至14时48分44秒发生爆炸。

伤亡情况

该事故造成78人死亡、费城76人队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

环境影响

2019年3月21日18时40分,江苏省盐城环境监测中心在爆点下风向3500米(海安集敏感点)监测显示:二氧化硫浓度28.5mg/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86.9mg/m³,分别超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57倍和348倍;苯、甲苯二甲苯的检出浓度分别为0.014mg/m³、0.007mg/m³和0.001mg/m³,未超过《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规定的企业周界外浓度最高限值0.4mg/m³、2.4mg/m³和1.2mg/m³;苯乙烯丙酮三氯甲烷检出浓度为0.003mg/立方米、0.029mg/m³和0.003mg/m³,低于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厂界限值0.50mg/m³、0.80mg/m³和0.40mg/m³。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示,甲苯二甲苯氯苯、苯乙烯等为低毒物质,长期接触有慢性毒性;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浓度过高易引发呼吸系统疾病,大量吸入会导致窒息。

事故调查

2019年3月22日,国务院成立了响水县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副部长黄明任组长,并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中华全国总工会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分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下设专家组,聘请爆炸、消防、刑侦、化工、环保、国土、住建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成立责任追究审查调查组,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及失职渎职问题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在详尽调查、分析、论证基础上,认定:

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旧固废库内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硝化废料爆炸。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长期违法违规贮存、处置硝化废料,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

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盐城环境检测中心、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等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评价报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规划建筑设计研 究院、江苏中建建设研究院、盐城正鼎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江苏巨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丰区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等设计、施工、监理、设施检测维保等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以上违法事实导致事故企业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处理意见

2019年11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响水县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情况汇报和责任追究审查调查工作情况通报,部署对安全生产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管理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决定健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促进有效投资加强风险防范,会议要求事故调查报告和责任人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天嘉宜公司等企业及中介机构的44名相关人员,涉嫌严重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对相关人员提起诉讼,依法从严从重予以惩处。对于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和涉嫌腐败问题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责任追究审查调查组,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提出;涉嫌刑事犯罪人员,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理,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禁业、吊销许可或资质的建议。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已对44人采取强制措施,另有3名责任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对天嘉宜公司的处理建议包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并处罚款;公司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共60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一审宣判

2020年11月30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响水县射阳县、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法院经审理查明,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长期违法违规贮存、处置硝化废料,企业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天嘉宜公司主要负责人由其控股公司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倪家巷集团)委派,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需倪家巷集团决定、批准。倪家巷集团与天嘉宜公司共同决策实施不法行为,为了集团自身利益,在天嘉宜公司技术、设备不过关的情况下仍同意上马苯二胺项目生产线和硝化工段,明知硝化废料有毒、易燃易爆且储存地点不符合安全条件,仍未加强安全管理,未对硝化废料大量、违法贮存予以制止或提出合理处置方案,放任天嘉宜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最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倪家巷集团、该集团和天嘉宜公司相关责任人应依法对事故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天嘉宜公司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焚烧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原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为谋取本单位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亦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另查明,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导致天嘉宜公司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盐城市环保部门和响水县应急管理、环保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日常监管严重缺失,复产验收审核把关不严,存在玩忽职守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部分国家公职人员还存在受贿行为。相关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相关责任人和国家公职人员均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法院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自首、认罪认罚等,分别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原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和单位行贿罪,撤销缓刑与原犯污染环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倪家巷集团罚金2000万元,对集团原任及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岳忠、倪成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原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杨钢、安全总监兼总工程师耿宏等4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并罚判处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公司副总经理、硝化车间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等2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八年和六年有期徒刑。帮助天嘉宜公司非法贮存硝化废料的当地装卸服务部经营人张惠德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撤销缓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原天嘉宜公司安全科科长蒋立华和5名安全员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被判处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化验室副主任杨浩杰等22名责任人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四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孙锋等15名国家公职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部分人员被并处罚金,孙锋等9人同时犯两罪,依法予以并罚。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其对辩护人提出的经查属实、于法有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宣判后,张勤岳等绝大部分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后续赔偿

2023年2月26日,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盐城环境检测中心、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等5家中介公司与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合计赔偿1千万元。分别承担的赔偿额度为,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赔偿526万元;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184万元;江苏省盐城环境检测中心,赔偿132万元;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赔偿105万元;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赔偿53万元。

参考资料 >

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爱企查.2026-05-07

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2026-05-07

涉事爆炸企业因环保连续被罚上百万元_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报.2026-05-07

国务院成立“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黄明任组长.政事儿-百家号.2026-05-07

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3·21” 特大爆炸事故案一审宣判.环球网国内.2026-05-07

盐城化工厂爆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周边苯、甲苯等未超标.每经网.2026-05-07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听取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情况汇报和责任追究审查调查工作情况通报等.中国政府网.2023-09-04

响水爆炸事故环境损害赔偿总额逾4亿,5家担责环评机构已达成赔偿协议.上观新闻.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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